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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边坡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T 51351-2019

【主体结构防水】C18080101_防水混凝土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防水混凝土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填写范例



防水混凝土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填写说明


【规范名称及编号】《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

【条文摘录】

摘录一:

3.0.13 地下防水工程的分项工程检验批和抽样检验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体结构防水工程和细部构造防水工程应按结构层、变形缝或后浇带等施工段划分检验批;

2  特殊施工法结构防水工程应按隧道区间、变形缝等施工段划分检验批;

3  排水工程和注浆工程应各为一个检验批;

4  各检验批的抽样检验数量:细部构造应为全数检查,其他均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摘录二:

4.1 防水混凝土

4.1.1 防水混凝土适用于抗渗等级不低于P6的地下混凝土结构。不适用于环境温度高于80℃的地下工程。处于侵蚀性介质中,防水混凝土的耐侵蚀性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和《混凝土结耐久性设计规范》GB50476的的关规定。

4.1.2 水泥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硅酸盐水泥,采用其他品种水泥时应经试验确定;

2、在受侵蚀性介质作用时,应按介质的性质选用相应的水泥品种;

3、不得使用过期或受潮结块的水泥,并不得将不同品种或强度等级的水泥混合使用。

4.1.3 砂、石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砂宜选用中粗砂,含泥量不应大于3.0%,泥块含量不宜大于1.0%;

2、不宜使用海砂;在没有使用河砂的的条件时,应对海砂进行处理后才能使用,且控制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0.06%;

3、碎石或卵石的粒径宜为5~40mm,含泥量不应大于1.0%,泥块含量不应大于0.5%;

4、对长期处于潮湿环境的重要结构混凝土用砂、石,应进行碱活性检验。

4.1.4  矿物掺合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粉煤灰的级别不应低于二级,烧失量不应大于5%;

2、硅粉的比表面积不应小于15000m2/kg,SiO2含量不应小于85%;

3、粒化高炉矿渣粉的品质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18046的有关规定。

4.1.5 混凝土拌合用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的有关规定。

4.1.6 外加剂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加剂的品种和用量应经试验确定,所用外加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的质量规定;

2、掺加引气剂或引气型减水剂的混凝土,其含气量宜控制在3%~5%;

3、考虑外加剂对硬化混凝土收缩性能的影响;

4、严禁使用对人体产生危害、对环境产生污染的外加剂。

4.1.7 防水混凝土的配合比应经试验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试配要求的抗渗水压值应比设计值提高0.2MPa;

2、 混凝土胶凝材料总量不宜小于320kg/m3,其中水泥用量不宜少于260kg/m3;粉煤灰掺量宜为胶凝材料总量的20%~30%,硅粉的掺量宜为胶凝材料总量的2%~5%;

3 水胶比不得大于0.50,有侵蚀性介质时水胶比不宜大于0.45;

4、砂率宜为35%~40%,泵送时可增加到45%;

5、灰砂比宜为1:1.5~1:2.5;

6、混凝土拌合物的氯离子含量不应超过胶凝材料总量的0.1%;混凝土中各类材料的总碱量即Na2O当量不得大于3kg/m3

4.1.8 防水混凝土采用预拌混凝土时,入泵坍落度宜控制在120mm~140mm,坍落度每小时损失不应大于20mm,坍落度总损失值不应大于40mm。

4.1.9 混凝土拌制和浇筑过程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拌制混凝土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用量,每工作班检查不应少于两次。每盘混凝土各组成材料计量结果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1.9-1 的规定。

4.1.9-1 混凝土组成材料计量结果的允许偏差(%)

混凝土组成材料

每盘计量

累计计量

水泥、掺合料

±2

±1

粗、细骨料

±3

±2

水、外加剂

±2

±1

注:累计计量仅适用于微机控制计量的搅拌站。

2 混凝土在浇筑地点的坍落度,每工作班至少检查两次。混凝土的坍落度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0 的有关规定。混凝土坍落度允许偏差应符合4.1.9-2 的规定。

4.1.9-2 混凝土坍落度允许偏差(mm)

要求坍落度

允许偏差

≤40

±10

50~90

±15

≥100

±20

3、泵送混凝土拌合物在运输后出现离析,必须进行二次搅拌。当坍落度损失后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应加入原水胶比的水泥浆或掺加同品种的减水剂进行搅拌,严禁直接加水。

4.1.10、防水混凝土抗压强度试件,应在混凝土浇筑地点随机取样后制作,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频率和试件留置组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有关规定。

2、抗压强度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的有关规定。

3、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评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082的有关规定。

4.1.11、防水混凝土抗渗性能应采用标准条件下养护混凝土抗渗试件的试验结果评定,试件应在混凝土浇筑地点随机取样后制作,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续浇筑混凝土每500m3 应留置一组6个抗渗试件,且每项工程不得少于两组;采用预拌混凝土的抗渗试件,留置组数应视结构的规模和要求而定。

2、抗渗性能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GB/T50082的有关规定。

4.1.12、大体积防水混凝土的施工应采取材料选择、温度控制、保温保湿等技术措施。在设计许可的情况下,掺粉煤灰混凝土设计强度的龄期宜为60d或90d。

4.1.13 防水混凝土分项工程检验批的抽样检验数量,应按混凝土外露面积每100m2 抽查1 处,每处10m2,且不得少于3 处。

Ⅰ主 控 项 目

4.1.14 防水混凝土的原材料、配合比及坍落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产品性能检测报告、计量措施和材料进场检验报告。

4.1.15 防水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和抗渗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混凝土抗压强度、抗渗性能检验报告。

4.1.16 防水混凝土结构的变形缝、施工缝、后浇带、穿墙管、埋设件等设置和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Ⅱ一 般 项 目

4.1.17 防水混凝土结构表面应坚实、平整,不得有露筋、蜂窝等缺陷;埋设件位置应准确。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18 防水混凝土结构表面的裂缝宽度不应大于0.2mm,且不得贯通。

检验方法:用刻度放大镜检查。

4.1.19 防水混凝土结构厚度不应小于250mm,其允许偏差应为+8mm、-5mm;主体结构迎水面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0mm,其允许偏差为±5mm。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和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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