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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表格(GB50300-2013)

03010111 绝热层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绝热层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格示例——

绝热层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格填写说明——

【规范名称及编号 】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2010)

【条文摘录】

摘录一:

3.0.21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层(各构造层)和各类面层的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应按每一层次 或每层施工段(或变形缝)划分检验批,高层建筑的标准层可按每三层(不足三层按三层计)划 分检验批;

2   每检验批应以各子分部工程的基层(各构造层)和各类面层所划分的分 项工程按自然间(或标准间)检验,抽查数量应随机检验不应少于3间;不足3间,应全数检查; 其中走廊(过道)应以10延长米为1间,工业厂房(按单跨计)、礼堂、门厅应以两个轴线为1间 计算;

3   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子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每检验批抽查数 量应按其房间总数随机检验不应少于4间,不足4间,应全数检查。

3.0.22   建筑地面工程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检验的主控项目,应达到本规范规定 的质量标准,认定为合格;一般项目80%以上的检查点(处)符合本规范规定的质量要求,其他 检查点(处)不得有明显影响使用,且最大偏差值不超过允许偏差值的50%为合格。凡达不到质 量标准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处理。

4.1.7   基层的标高、坡度、厚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基层表面应平整,其允许 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1.7的规定。

摘录二:

4.12   绝热层

4.12.1   绝热层材料的性能、品种、厚度、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12.2   建筑物室内接触基土的首层地面应增设水泥混凝土垫层后方可铺设绝热层,垫层的厚度及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首层地面及楼层楼板铺设绝热层前,表面平整度宜控制在3mm以内。

4.12.3   有防水、防潮要求的地面,宜在防水、防潮隔离层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后再铺设绝热层。

4.12.4   穿越地面进入非采暖保温区域的金属管道应采取隔断热桥的措施。

4.12.5   绝热层与地面面层之间应设有水泥混凝土结合层,构造做法及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水泥混凝土结合层的厚度应不小于30mm,层内应设置间距不大于200mm×200mm的φ6mm钢筋网片。

4.12.6   有地下室的建筑,地上、地下交界部位楼板的绝热层应采用外保温做法,绝热层表面应设有外保护层。外保护层应安全、耐侯,表面应平整、无裂纹。

4.12.7  建筑物勒脚处绝热层的铺设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地区冻土深度不大于500mm时,应采用外保温做法;

2   当地区冻土深度大于500mm且不大于1000mm时,宜采用内保温做法;

3   当地区冻土深度大于1000mm时,应采用内保温做法;

4   当建筑物的基础有防水要求时,宜采用内保温做法;

5   采用外保温做法的绝热层,宜在建筑物主体结构完成后再施工。

4.12.8   绝热层的材料不应采用松散型材料或抹灰浆料。

4.12.9   绝热层施工质量检验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的有关规定。

主控项目

4.12.10   绝热层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和检查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

检查数量:  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4.12.11   绝热层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时,应对材料的导热系数、表观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阻燃性进行复验。

检验方法:  检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  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复验一组。

4.12.12   绝热层的板块材料应采用无缝铺贴法铺设,表面应平整。

检查方法:  观察检查、鍥形塞尺检查。

检查数量:  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一般项目

4.12.13   绝热层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出现负偏差,表面应平整。

检验方法:  直尺或钢尺检查。

检查数量:  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4.12.14   绝热层表面应无开裂。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  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4.12.15   绝热层与地面面层之间的水泥混凝土结合层或水泥砂浆找平层,表面应平整,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4.1.7中“找平层”的规定。

检验方法:  按本规范表4.1.7中“找平层”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  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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