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资料范例

通用表格(GB50300-2013)

05020401 排水管道及配件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排水管道及配件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格示例——

排水管道及配件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格填写说明——

【规范名称及编号】《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

【条文摘录】

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室内排水管道、雨水管道安装工程的质量检验与验收。

5.1.2 生活污水管道应使用塑料管、铸铁管或混凝土管(由成组洗脸盆或饮用喷水器到共用水封之间的排水管和连接卫生器具的排水短管,可使用钢管)。雨水管道宜使用塑料管、铸铁管、镀锌和非镀锌钢管或混凝土管等。悬吊式雨水管道应选用钢管、铸铁管或塑料管。易受振动的雨水管道(如锻造车间等)应使用钢管。

5.2 排水管道及配件安装

主控项目

5.2.1 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必须做灌水试验,其灌水高度应不低于底层卫生器具的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

检验方法:满水15min 水面下降后,再灌满观察5min,液面不降,管道及接口无渗漏为合格。

5.2.2 生活污水铸铁管道的坡度必须符合设计或本规范表5.2.2的规定。

检验方法:水平尺、拉线尺量检查。

5.2.3 生活污水塑料管道的坡度必须符合设计或本规范表5.2.3 的规定。

检验方法:水平尺、拉线尺量检查。

5.2.4 排水塑料管必须按设计要求及位置装设伸缩节。如设计无要求时,伸缩节间距不得大于4m。

高层建筑中明设排水塑料管道应按设计要求设置阻火圈或防火套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2.5 排水主立管及水平干管管道均应做通球试验,通球球径不小于排水管道管径的2/3,通球率必须达到100%。

检查方法:通球检查。

一般项目

5.2.6 在生活污水管道上设置的检查口或清扫口,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立管上应每隔一层设置一个检查口,但在最底层和有卫生器具的最高层必须设置。如为两层建筑时,可仅在底层设置立管检查口;如有乙字弯管时,则在该层乙字弯管的上部设置检查口。检查口中心高度距操作地面一般为1m,允许偏差±20mm;检查口的朝向应便于检修。暗装立管,在检查口处应安装检修门。

2. 在连接2个及2个以上大便器或3个及3个以上卫生器具的污水横?苌嫌ι柚们迳凇5蔽鬯茉诼グ逑滦醴笊枋保山迳谏柙谏弦徊懵サ孛嫔希鬯芷鸬愕那迳谟牍艿老啻怪钡那矫婢嗬氩坏眯∮?00mm;若污水管起点设置堵头代替清扫口时,与墙面距离不得小于400mm。

3. 在转角小于135°的污水横管上,应设置检查口或清扫口。

4. 污水横管的直线管段,应按设计要求的距离设置检查口或清扫口。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5.2.7 埋在地下或地板下的排水管道的检查口,应设在检查井内。井底表面标高与检查口的法兰相平,井底表面应有5%坡度,坡向检查口。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5.2.8 金属排水管道上的吊钩或卡箍应固定在承重结构上。固定件间距:横管不大于2m;立管不大于3m。楼层高度小于或等于4m,立管可安装1 个固定件。立管底部的弯管处应设支墩或采取固定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5.2.9 排水塑料管道支、吊架间距应符合表5.2.9的规定。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5.2.10 排水通气管不得与风道或烟道连接,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气管应高出屋面300mm,但必须大于最大积雪厚度。

2. 在通气管出口4m以内有门、窗时,通气管应高出门、窗顶600mm或引向无门、窗一侧。

3. 在经常有人停留的平屋顶上,通气管应高出屋面2m,并应根据防雷要求设置防雷装置。

4. 屋顶有隔热层应从隔热层板面算起。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5.2.11 安装未经消毒处理的医院含菌污水管道,不得与其他排水管道直接连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2.12 饮食业工艺设备引出的排水管及饮用水水箱的溢流管,不得与污水管道直接连接,并应留出不小于100mm的隔断空间。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5.2.13 通向室外的排水管,穿过墙壁或基础必须下返时,应采用45°三通和45°弯头连接,并应在垂直管段顶部设置清扫口。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5.2.14 由室内通向室外排水检查井的排水管,井内引入管应高于排出管或两管顶相平,并有不小于90°的水流转角,如跌落差大于300mm 可不受角度限制。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5.2.15 用于室内排水的水平管道与水平管道、水平管道与立管的连接,应采用45°三通或45°四通和90°斜三通或90°斜四通。立管与排出管端部的连接,应采用两个45°弯头或曲率半径不小于4 倍管径的90°弯头。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5.2.16 室内排水管道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2.16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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