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2.8 结构加固】表C.2.8-4 外粘钢板工程材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外粘钢板工程材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填写范例

外粘钢板工程材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填写说明


外粘钢板工程材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I)                               020802

检验批划分原则:

    外粘钢板分项划分为材料、界面处理、钢板加工、钢板粘贴、防护面层五个检验批,工程量较大时,相同材料、工艺、施工部位每500㎡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

    2  一般项目的质量应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抽样时,合格点率应达到80 %及以上,且不得存在严重缺陷。

    3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验收记录及质量证明文件。其中防护面层的构造和施工应符合设计规定,对各种不同面层的施工过程控制和质量验收,应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钢板加工应按钢结构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要求进行控制。

主控项目:

    1  1)结构胶粘剂安全性能复验采用的测定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一钢拉伸抗剪强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胶粘剂拉伸剪切强度的测定(刚性材料对刚性材料》GB/T7124测定,但钢试片应经喷砂处理。(2)钢-混凝土正拉粘结强度、抗冲击剥离能力和胶粘剂不挥发物含量,应分别按规范GB50550 - 2010附录E、附录F和附录G测定。

       2)对结构胶粘剂性能和质量的复验,宜先测定其不挥发物含量;若测定结果不合格,便不再对其他复验项目进行测定,而应检查该结构胶存在的质量问题。若发现有问题,应弃用该型号胶粘剂。

       3)结构胶粘剂耐湿热老化性能的见证抽样复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进入加固市场前未做过该性能验证性试验的产品,应将见证抽取的样品送独立检测机构补做验证性试验。其试验方法及评定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 - 2006及规范GB50550 - 2010附录H的规定;(2)对该性能已通过独立检测机构验证性试验的产品,其进场复验应按规范GB50550 - 2010附录J的规定进行快速检测与评定;(3)当一种胶粘剂的快速复验不合格时,允许重新采用规范GB50550 - 2010附录H规定的试验方法,以加倍试件数量再进行复验。若复验合格,允许改评为符合耐老化性能要求的结构胶粘剂;(4)不得使用仅具有湿热老化性能快速复验报告的胶粘剂。

       检验数量:按进场批次,每批号见证取样3件,每件每组分称取500g,并按相同组分予以混匀后送独立检验机构复检。检验时,每一项目每批次的样品制作一组试件。

       检验方法:在确认产品包装及中文标志完整的前提下,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日期、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见证复验报告,以及抗冲击剥离试件破坏的残件。

    2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判断或送专业机构鉴定。

    3  表3结构胶粘剂工艺性能要求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每批号见证取样3件,每件每组分称取500g,并按相同组分予以混匀后送独立检验机构复检。检验时,每一项目每批次的样品制作一组试件。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4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逐批检查,且每批抽取一组试样进行复验。组内试件数量按所执行试验方法标准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中文标志、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5  检查数量:应按产品复验抽样并符合规范GB50550 – 2010附录D的规定。

       检查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中文标志及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一般项目

    1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判断或送专业机构鉴定。

    2  检查数量及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要求。

    3  检查数量:按使用量1010,且不少于10包抽查。当使用量少于10包时,应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及测定焊条含水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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