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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表格(GB50300-2013)

【木、竹面层铺设】03120405 地面辐射供暖实木复合地板面层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建筑装饰装修 (GB50210-2018)地面辐射供暖实木复合地板面层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格范例——


建筑装饰装修 (GB50210-2018)地面辐射供暖实木复合地板面层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填写说明及范例


建筑装饰装修 (GB50210-2018)地面辐射供暖实木复合地板面层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格填写说明——

【规范名称及编号】《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2010)
【条文摘录】
摘录一:
3.0.21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层(各构造层)和各类面层的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应按每一层次或每层施工段(或变形缝)划分检验批,高层建筑的标准层可按每三层(不足三层按三层计)划分检验批;
2 每检验批应以各子分部工程的基层(各构造层)和各类面层所划分的分项工程按自然间(或标准间)检验,抽查数量应随机检验不应少于3间;不足3间,应全数检查;其中走廊(过道)应以10延长米为1间,工业厂房(按单跨计)、礼堂、门厅应以两个轴线为1间计算;
3 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子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每检验批抽查数量应按其房间总数随机检验不应少于4间,不足4间,应全数检查。
3.0.22 建筑地面工程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检验的主控项目,应达到本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认定为合格;一般项目80%以上的检查点(处)符合本规范规定的质量要求,其他检查点(处)不得有明显影响使用,且最大偏差值不超过允许偏差值的50%为合格。凡达不到质量标准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处理。
摘录二:
7.1.8 木、竹面层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1.8的规定。
表7.1.8 木、竹面层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摘录三:
7.6 地面辐射供暖的木板面层
7.6.1 地面辐射供暖的木板面层宜采用实木复合地板、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等,应在填充层上铺设。
7.6.2 地面辐射供暖的木板面层可采用空铺法或胶粘法(满粘或点粘)铺设。当面层设置垫层地板时,垫层地板的材料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7.6.3 与填充层接触的龙骨、垫层地板、面层地板等应采用胶粘法铺设。铺设时填充层的含水率应符合胶粘剂的技术要求。
7.6.4 地面辐射供暖的木板面层铺设时不得扰动填充层,不得向填充层内楔入任何物件。面层铺设尚应符合本规范第7.3节、7.4节的有关规定。
Ⅰ 主控项目
7.6.5 地面辐射供暖的木板面层采用的材料或产品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相应面层的规定外,还应具有耐热性、热稳定性、防水、防潮、防霉变等特点。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7.6.6 地面辐射供暖的木板面层与柱、墙之间应留不小于10mm的空隙。当采用无龙骨的空铺法铺设时,应在空隙内加设金属弹簧卡或木楔子,其间距宜为200mm~300mm。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6.7 其余主控项目及检验方法、检查数量应符合本规范第7.3节、7.4节的规定。
Ⅱ 一般项目
7.6.8 地面辐射供暖的木板面层采用无龙骨的空铺法铺设时,应在填充层上铺设一层耐热防潮纸(布)。防潮纸(布)应采用胶粘搭接,搭接尺寸应合理,铺设后表面应平整,无皱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6.10 其余一般项目及检验方法、检查数量应符合本规范第7.3节、7.4节的有关规定。
摘录四:
7.3 实木复合地板面层
7.3.1 实木复合地板面层采用的材料、铺设方式、铺设方法、厚度以及垫层地板铺设等,均应符合本规范第7.2.1条~第7.2.4条的规定。
7.3.2 实木复合地板面层应采用空铺法或粘贴法(满粘或点粘)铺设。采用粘贴法铺设时,粘贴材料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并应具有耐老化、防水、防菌、无毒等性能。
7.3.3 实木复合地板面层下衬垫的材料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7.3.4 实木复合地板面层铺设时,相邻板材接头位置应错开不小于300mm的距离;与柱、墙之间应留不小于10mm的空隙。当面层采用无龙骨的空铺法铺设时,应在面层与柱、墙之间的空隙内加设金属弹簧卡或木楔子,其间距宜为200mm~300mm。
7.3.5 大面积铺设实木复合地板面层时,应分段铺设,分段缝的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Ⅰ 主控项目
7.3.6 实木复合地板面层采用的地板、胶粘剂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7.3.7 实木复合地板面层采用的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有以下有害物质限量合格的检测报告:
1 地板中的游离甲醛(释放量或含量);
2 溶剂型胶粘剂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苯、甲苯+二甲苯;
3 水性胶粘剂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和游离甲醛。
检验方法:检查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7.3.8 木搁栅、垫木和垫层地板等应做防腐、防蛀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3.9 木搁栅安装应牢固、平直。
检验方法:观察、行走、钢尺测量等检查和检查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3.10 面层铺设应牢固;粘贴无空鼓、松动。
检验方法:观察、行走或用小锤轻击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Ⅱ 一般项目
7.3.11 实木复合地板面层图案和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图案应清晰,颜色应一致,板面应无翘曲。
检验方法:观察、用2 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3.12 面层缝隙应严密;接头位置应错开,表面应平整、洁净。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3.13 面层采用粘、钉工艺时,接缝应对齐,粘、钉应严密;缝隙宽度应均匀一致;表面应洁净,无溢胶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3.14 踢脚线应表面光滑,接缝严密,高度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3.15 实木复合地板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7.1.8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7.1.8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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