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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表格(GB50300-2013)

【与主体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01041108 竖向支承桩柱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竖向支承桩柱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GB50202-2018)填表范例:


竖向支承桩柱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GB50202-2018)填表范例


竖向支承桩柱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GB50202-2018)填表说明:

7  基坑支护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  基坑支护结构施工前应对放线尺寸进行校核,施工过程中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复核各项施工参数,施工完成后宜在一定养护期后进行质量验收。
7.1.2  围护结构施工完成后的质量验收应在基坑开挖前进行,支锚结构的质量验收应在对应的分层土方开挖前进行,验收内容应包括质量和强度检验、构件的几何尺寸、位置偏差及平整度等。
7.1.3  基坑开挖过程中,应根据分区分层开挖情况及时对基坑开挖面的围护墙表观质量,支护结构的变形、渗漏水情况以及支撑竖向支承构件的垂直度偏差等项目进行检查。
7.1.4  除强度或承载力等主控项目外,其他项目应按检验批抽取。
7.1.5  基坑支护工程验收应以保证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

 7.12  与主体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
7.12.1  与主体结构外墙相结合的灌注排桩围护墙、咬合桩围护墙和地下连续墙的质量检验应按本标准第7.2节、第7.4节和第7.7节的规定执行。
7.12.2  结构水平构件施工应与设计工况一致,施工质量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规定。
7.12.3  支承桩施工结束后,应采用声波透射法、钻芯法或低应变法进行桩身完整性检验,以上三种方法的检验总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应少于10根。
7.12.4  钢管混凝土支承柱在基坑开挖后应采用低应变法检验柱体质量,检验数量应为100%。当发现立柱有缺陷时,应采用声波透射法或钻芯法进行验证。
7.12.5  竖向支承桩柱除应符合本标准第7.10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表7.12.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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