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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表格(GB50300-2013)

03010401 实木地板、实木集成地板、竹地板面层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实木地板、实木集成地板、竹地板面层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格示例——

实木地板、实木集成地板、竹地板面层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格填写说明——

【规范名称及编号】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2010)

【条文摘录】

摘录一:

3.0.21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层(各构造层)和各类面层的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应按每一层次或每层施工段(或变形缝)划分检验批,高层建筑的标准层可按每三层(不足三层按三层计)划分检验批;

2   每检验批应以各子分部工程的基层(各构造层)和各类面层所划分的分项工程按自然间(或标准间)检验,抽查数量应随机检验不应少于3间;不足3间,应全数检查;其中走廊(过道)应以10延长米为1间,工业厂房(按单跨计)、礼堂、门厅应以两个轴线为1间计算;

3   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子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每检验批抽查数量应按其房间总数随机检验不应少于4间,不足4间,应全数检查。

3.0.22   建筑地面工程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检验的主控项目,应达到本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认定为合格;一般项目80%以上的检查点(处)符合本规范规定的质量要求,其他检查点(处)不得有明显影响使用,且最大偏差值不超过允许偏差值的50%为合格。凡达不到质量标准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处理。

7.1.8  木、竹面层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1.8的规定。

摘录二:

7.2   实木地板、实木集成地板、竹地板面层

7.2.1   实木地板、实木集成地板、竹地板面层应采用条材或块材或拼花,以空铺或实铺方式在基层上铺设。

7.2.2   实木地板、实木集成地板、竹地板面层可采用双层面层和单层面层铺设,其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其选材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7.2.3   铺设实木地板、实木集成地板、竹地板面层时,其木搁栅的截面尺寸、间距和稳固方法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木搁栅固定时,不得损坏基层和预埋管线。木搁栅应垫实钉牢,与柱、墙之间留出20mm的缝隙,表面应平直,其间距不宜大于300mm。

7.2.4   当面层下铺设垫层地板时,垫层地板的髓心应向上,板间缝隙不应大于3mm,与柱、墙之间应留8mm~12mm的空隙,表面应刨平。

7.2.5   实木地板、实木集成地板、竹地板面层铺设时,相邻板材接头位置应错开不小于300mm的距离;与柱、墙之间应留8mm~12 mm的空隙。

7.2.6   采用实木制作的踢脚线,背面应抽槽并做防腐处理。

7.2.7   席纹实木地板面层、拼花实木地板面层的铺设应符合本规范本节的有关要求。

主控项目

7.2.8   实木地板、实木集成地板、竹地板面层采用的地板、铺设时的木(竹)材含水率、胶粘剂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和检查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

检查数量:  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7.2.9   实木地板、实木集成地板、竹地板面层采用的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有以下有害物质限量合格的检测报告:

1   地板中的游离甲醛(释放量或含量);

2   溶剂型胶粘剂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苯、甲苯+二甲苯;

3   水性胶粘剂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和游离甲醛。

检验方法:  检查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  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7.2.10   木搁栅、垫木和垫层地板等应做防腐、防蛀处理。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和检查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  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2.11   木搁栅安装应牢固、平直。

检验方法:  观察、行走、钢尺测量等检查和检查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  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2.12   面层铺设应牢固;粘结无空鼓、松动。

检验方法:  观察、行走或用小锤轻击检查。

检查数量:  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一般项目

7.2.13   实木地板、实木集成地板面层应刨平、磨光,无明显刨痕和毛刺等现象;图案应清晰、颜色应均匀一致。

检验方法:  观察、手摸和行走检查。

检查数量:  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2.14   竹地板面层品种与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板面应无翘曲。

检验方法:  观察、用2 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检查数量:  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2.15   面层缝隙应严密;接头位置应错开,表面应平整、洁净。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  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2.16   面层采用粘、钉工艺时,接缝应对齐,粘、钉应严密;缝隙宽度应均匀一致;表面应洁净,无溢胶现象。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  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2.17   踢脚线应表面光滑,接缝严密,高度一致。

检验方法:  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检查数量:  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2.18   实木地板、实木集成地板、竹地板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7.1.8的规定。

检验方法:  按本规范表7.1.8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  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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