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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表格(GB50300-2013)

08100501 会议系统调试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会议系统调试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格示例——

会议系统调试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格填写说明——

【规范名称及编号】《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2013)

【条文摘录】

13 会议系统

13.0.1 会议系统可包括会议扩声系统、会议视频显示系统,告议灯光系统、会议同声传译系统、会议讨论系统、会议电视系统、会议表决系统、会议集中控制系统、会议摄像系统、会议录播系统和会议签到管理系统等。检测和验收的范围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

13.0.2 会议系统检测时,应根据系统规模和实际所选用功能和系统,以及会议室的重要性和设备复杂性确定检测内客和验收项目。

13.0.3 会议系统检测前,宜检查会议系统引入电源和会场建声的检测记录。

13.0.4 会议系统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功能检测应采用现场模拟的方法,根据设计要求逐项检测;

2 性能检测可采用客观测量或主观评价方法进行。

13.0.5 会议扩声系统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声学特性指标可检测语言传输指数,或直接检测下列内容;

1)最大声压级;

2)传输频率特性;

3)传声增益;

4)声场不均匀度;

5)系统总噪声级。

2 声学特性指标的测量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厅堂扩声特性测量方法》GB/T 495g的规定,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合格。

3 主观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声掠应包括语言和音乐两类;

2)评价方法和评分标准应符合本规范第12.0.5条的规定。

13.0.6 会议视频显示系统的椅删成符合下列规定:

1 显示特性指标的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显示屏亮度;

2)图像对比度;

3)亮度均匀性;

4)图像水平清晰度;

5)色域覆盖牢;

6)水半视角,垂直视角。

2 显示特性指标的测量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视频显示系统工程测量规范》 GB/T 50025的规定。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3 主观评价应符合本规范第11.0.4条第2款的规定。

13.0.7 具有会议电视功能的会议灯光系统,应检测平均照度值。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3.0.8 会议讨论系统和舍议同声传译系统应检测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动功能。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3.0.9 会议电视系统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主会场和分会场功能分别进行检测;

2 性能评价的检测宜包括声音延时、声像同步、会议电视回卢、图像清晰度和图像连续性;

3 会议灯光系统的检测宜包括照度、色温和显色指数;

4 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3.0.10 其他系统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会议同声传译系统的检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红外线同声传译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524的规定执行;

2 会议签到管理系统应测试签到的准确性和报表功能;

3 会议表决系统应测试表决速度和准确性;

4 会议集中控制系统的检测应采用现场功能演示的方法,逐项进行功能控测;

5 会议录播系统应对现场视频、音频、计算机数字信号的处理、录制和播放功能进行检测,并检验其信号处理和录播系统的质量;

6 具备自动跟踪功能的会议摄像系统应与会议讨论系统相配合,棱查摄像机的预置位调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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