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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边坡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T 51351-2019

H02070102 方木、原木结构安装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方木、原木结构安装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填写范例

方木、原木结构安装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填写说明


7  方木和原木结构安装工程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

一、  方木和原木结构制作工程应按照整幢房屋的一楼层或变形缝间的一楼层划分检验批。

7.2  主 控 项 目

7.2.1  方木和原木结构在运输、堆放和安装后无变形、损坏。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7.2.2  支座、支撑连接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7.2.3  檩条安装、接头位置、固定方法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7.2.4  承重钢构件和连接所用钢材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化学成分的合格证书。进场钢材应见证检验其抗拉屈服强度、极限强度和延伸率,其值应满足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标准规定的相应等级钢材的材质标准指标。钢木屋架下弦所用圆钢,除应作抗拉屈服强度、极限强度和延伸率性能检验外,尚应作冷弯检验,并应满足设计文件规定的圆钢材质标准。

检查数量:每检验批每一钢种随机抽取两件。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7.2.5  焊接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实物与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对照检查。

7.2.6  螺栓、螺帽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六角头螺栓》GB 5782和《六角头螺栓--C级》GB 5780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实物与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对照检查。

7.2.7  圆钉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其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一般用途圆钢钉》YB/T 5002的有关规定。设计文件规定钉子的抗弯屈服强度时,应作钉子抗弯强度见证检验。

检查数量:每检验批每一规格圆钉随机抽取10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质量合格证书、进场复验报告。

7.2.8  圆钢拉杆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圆钢拉杆应平直,接头应采用双面绑条焊。绑条直径不应小于拉杆直径的75%,在接头一侧的长度不应小于拉杆直径的4倍。焊脚高度和焊缝长度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2  螺帽下垫板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且不应低于本规范第7.3.3条第2款的要求;

3  钢木屋架下弦圆钢拉杆、桁架主要受拉腹杆、蹬式节点拉杆及螺栓直径大于20mm时,均应采用双螺帽自锁。受拉螺杆伸出螺帽的长度,不应小于螺杆直径的80%。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交接检验报告。

7.2.9  承重钢构件中,节点焊缝焊脚高度不得小于设计文件的规定,除设计文件另有规定外,焊缝质量不得低于三级,环境温度在-30°C以下工作的受拉构件焊缝质量不得低于二级。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部受力焊缝。

检验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2011的有关规定检查,并检查交接检验报告。

7.2.10  钉连接、螺栓连接节点的连接件(钉、螺栓)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7.2.11  在抗震设防区的抗震措施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当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上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屋架支座处应有直径不小于20mm的螺栓锚固在墙或混凝土圈梁上。当支承在木柱上时,柱与屋架间应有木夹板式的斜撑,斜撑上段应伸至屋架上弦节点处,并应用螺栓连接,见图7.2.11。柱与屋架下弦应有暗榫,并应用U形铁连接。桁架木腹杆与上弦杆连接处的扒钉应改用螺栓压紧承压面,与下弦连接处则应采用双面扒钉;

2  屋面两侧应对称斜向放檩条,檐口瓦应与挂瓦条扎牢;

 

7.2.11  屋架与木柱的连接

3  檩条与屋架上弦应用螺栓连接,双脊檩应互相拉结;

4  柱与基础间应有预埋的角钢连接,并应用螺栓固定;

5  木屋盖房屋,节点处檩条应固定在山墙及内横墙的卧梁埋件上,支承长度不应小于120mm,并应有螺栓可靠锚固。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目测、丈量。

7.3  一 般 项 目

7.3.1  屋盖结构支撑系统的完整性应符合设计文件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文件、丈量实物,检查交接检验报告。

7.3.2  齿连接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除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外,承压面应与压杆的轴线垂直。单齿连接压杆轴线应通过承压面中心;双齿连接,第一齿顶点应位于上、下弦杆上边缘的交点处,第二齿顶点应位于上弦杆轴线与下弦杆上边缘的交点处,第二齿承压面应比第一齿承压面至少深20mm

2  承压面应平整,局部隙缝不应超过lmm,非承压面应留外口约5mm的楔形缝隙;

3  桁架支座处齿连接的保险螺栓应垂直于上弦杆轴线,木腹杆与上、下弦杆间应有扒钉扣紧;

4  桁架端支座垫木的中心线,方木桁架应通过上、下弦杆净截面中心线的交点;原木桁架则应通过上、下弦杆毛截面中心线的交点。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目侧、丈量,检查交接检验报告。

7.3.3  螺栓连接(含受拉接头)的螺栓数目、排列方式、间距、边距和端距,除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外,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螺栓孔径不应大于螺栓杆直径1mm,也不应小于或等于螺栓杆直径;

2  螺帽下应设钢垫板,其规格除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外,厚度不应小于螺杆直径的30%,方形垫板的边长不应小于螺杆直径的3.5倍,圆形垫板的直径不应小于螺杆直径的4倍,螺帽拧紧后螺栓外露长度不应小于螺杆直径的80%。螺纹段剩留在木构件内的长度不应大于螺杆直径的1.0倍;

3  连接件与被连接件间的接触面应平整,拧紧螺帽后局部可允许有缝隙,但缝宽不应超过1mm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目测、丈量。

7.3.4  钉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圆钉的排列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2  被连接件间的接触面应平整,钉紧后局部缝隙宽度不应超过1mm,钉帽应与被连接件外表面齐平;

3  钉孔周围不应有木材被胀裂等现象。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目测、丈量,

7.3.5  木构件受压接头的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应采用承压面垂直于构件轴线的双盖板连接(平接头),两侧盖板厚度均不应小于对接构件宽度的50%,高度应与对接构件高度一致.承压面应锯平并彼此顶紧,局部缝隙不应超过1mm,螺栓直径、数量、排列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目测、丈量,检查交接检验报告。

7.3.6  木桁架、梁及柱的安装允许偏差不应超出本规范附录BB.0.2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量器量测。

7.3.7  屋面木构架的安装允许偏差不应超出本规范附录BB.0.3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目测、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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