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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表格(GB50300-2013)

02070401 木结构防护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木结构防护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格示例——

木结构防护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格填写说明——

【规范名称及编号】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12)

【条文摘录】

7   木结构的防护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木结构防腐、防虫和防火的施工质量验收。

7.1.2   设计文件规定需要作阻燃处理的木构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和不同构件类别的耐火极限、截面尺寸选择阻燃剂和防护工艺,并应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企业施工。对于长期暴露在潮湿环境下的木构件,尚应采取防止阻燃剂流失的措施。

7.1.3   木材防腐处理应根据设计文件规定的各木构件用途和防腐要求,按本规范第3.0.4条的规定确定其使用环境类别并选择合适的防腐剂。防腐处理宜采用加压法施工,并应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企业施工。经防腐药剂处理后的木构件不宜再进行锯解、刨削等加工处理。确需作局部加工处理导致局部未被浸渍药剂的木材外露时,该部位的木材应进行防腐修补。

7.1.4   阻燃剂、防火涂料以及防腐、防虫等药剂,不得危及人畜安全,不得污染环境。

7.1.5    木结构防护工程的检验批可分别按本规范第4~6章对应的方木与原木结构、胶合木结构或轻型木结构的检验批划分。

7.2   主控项目

7.2.1    所使用的防腐、防虫及防火和阻燃药剂应符合设计文件表明的木构件(包括胶合木构件等)使用环境类别和耐火等级,且应有质量合格证书的证明文件。经化学药剂防腐处理后的每批次木构件(包括成品防腐木材),应有符合本规范附录K规定的药物有效性成分的载药量和透人度检验合格报告。

检查数量:  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  实物对照、检查检验报告。

7.2.2   经化学药剂防腐处理后进场的每批次木构件应进行透入度见证检验,透人度应符合本规范附录K的规定。

检查数量:  每检验批随机抽取5根~10根构件,均匀地钻取20个(油性药剂)或48个(水性药剂)芯样。

检验方法:  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试验方法标准》GB/T 50329。

7.2.3   木结构构件的各项防腐构造措施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首层木楼盖应设置架空层,方木、原木结构楼盖底面距室内地面不应小于400mm,轻型木结构不应小于150mm。支承楼盖的基础或墙上应设通风口,通风口总面积不应小于楼盖面积的1/150,架空空间应保持良好通风。

2   非经防腐处理的梁、檩条和桁架等支承在混凝土构件或砌体上时,宜设防腐垫木,支承面间应有卷材防潮层。梁、檩条和桁架等支架不应封闭在混凝土或墙体中,除支承面外,该部位构件的两侧面、顶面及端面均应与支承构件间留30mm以上能与大气相通的缝隙。

3   非经防腐处理的柱应支承在柱墩上,支承面间应有卷材防潮层。柱与土壤严禁接触,柱墩顶面距土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300mm。当采用金属连接件固定并受雨淋时,连接件不应存水。

4   木屋盖设吊顶时,屋盖系统应有老虎窗、山墙百叶窗等通风装置。寒冷地区保温层设在吊顶内时,保温层顶距桁架下弦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m。

5   屋面系统的内排水天沟不应直接支承在桁架、屋面梁等承重构件上。

检查数量:  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  对照实物、逐项检查。

7.2.4   木构件需作防火阻燃处理时,应由专业工厂完成,所使用的阻燃药剂应具有有效性检验报告和合格证书,阻燃剂应采用加压浸渍法施工。经浸渍阻燃处理的木构件,应有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药物吸收干量的检验报告。采用喷涂法施工的防火涂层厚度应均匀,见证检验的平均厚度不应小于该药物说明书的规定值。

检查数量:  每检验批随机抽取20处测量涂层厚度。

检验方法:  卡尺测量、检查合格证书。

7.2.5   凡木构件外部需用防火石膏板等包覆时,包覆材料的防火性能应有合格证书,厚度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查数量:  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  卡尺测量、检查产品合格证书。

7.2.6   炊事、采暖等所用烟道、烟囱应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密封,砖砌烟囱的壁厚不应小于240mm,并应有砂浆抹面,金属烟囱应外包厚度不小于70mm的矿棉保护层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OOh的防火板,其外边缘距木构件的距离不应小于120mm,并应有良好通风。烟囱出屋面处的空隙应用不燃材料封堵。

检查数量:  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  对照实物。

7.2.7   墙体、楼盖、屋盖空腔内现场填充的保温、隔热、吸声等材料,应符合没计文件的规定,且防火性能不应低于难燃性B1级。

检查数量:  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  实物与设计文件对照、检查产品合格证书。

7.2.8   电源线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敷设在墙体或楼盖中的电源线应用穿金属管线或检验合格的阻燃型塑料管。

2   电源线明敷时,可用金属线槽或穿金属管线。

3   矿物绝缘电缆可采用支架或沿墙明敷。

检查数量:  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  对照实物、查验交接检验报告。

7.2.9   埋设或穿越木结构的各类管道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道外壁温度达到120℃及以上时,管道和管道的包覆材料及施工时的胶粘剂等,均应采用检验合格的不燃材料。

2   管道外壁温度在120℃以下时,管道和管道的包覆材料等应采用检验合格的难燃性不低于B1的材料。

检查数量:  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  对照实物,查验交接检验报告。

7.2.10   木结构中外露钢构件及未作镀锌处理的金属连接件,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采取防锈蚀措施。

检查数量:  榆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  实物与设计文件对照。

7.3    一般项目

7.3.1   经防护处理的木构件,其防护层有损伤或因局部加工而造成防护层缺损时,应进行修补。

检查数量:  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  根据设计文件与实物对照检查,检查交接报告。

7.3.2   墙体和顶棚采用石膏板(防火或普通石膏板)作覆面板并兼作防火材料时,紧固件(钉子或木螺钉)贯人构件的深度不应小于表7.3.2的规定。

检查数量:  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  实物与设计文件对照,检查交接报告。

7.3.3   木结构外墙的防护构造措施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查数量:  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  根据设计文件与实物对照检查,检查交接报告。

7.3.4   楼盖、楼梯、顶棚以及墙体内最小边长超过25mm的空腔,其贯通的竖向高度超过3m,水平长度超过20m时,均应设置防火隔断。天花板、屋顶空间,以及未占用的阁楼空间所形成的隐蔽空间面积超过300m2,或长边长度超过20m时,均应设防火隔断,并应分隔成隐蔽空间。防火隔断应采用下列材料:

1   厚度不小于40mm的规格材。

2   厚度不小于20mm且由钉交错钉合的双层木板。

3   厚度不小于12mm的石膏板、结构胶合板或定向木片板。

4   厚度不小于0.4mm的薄钢板。

5   厚度不小于6mm的钢筋混凝土板。

检查数量:  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  根据设计文件与实物对照检查,检查交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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