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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50701_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填写范例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填写说明


【规范一 名称及编号】《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2013)
【条文摘录】
1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8.0.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提供的接口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18.0.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实施的质量控制、系统检测和工程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的规定。     
【规范二 名称及编号】《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2007)
【条文摘录】
4.3 火灾报警控制器调试
4.3.1 调试前应切断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连线,并将任一个总线回路的火灾探测器以及该总线回路上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等部件连接后,方可接通电源。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3.2 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GB 4717 的有关要求对控制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并记录,控制器应满足标准要求:
1 检查自检功能和操作级别;
2 使控制器与探测器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控制器应在100s 内发出故障信号(短路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除外);在故障状态下,使任一非故障部位的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控制器应在1min
内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并应记录火灾报警时间;再使其他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检查控制器的再次报警功能;
3 检查消音和复位功能;
4 使控制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控制器应在100s 内发出故障信号;
5 检查屏蔽功能;
6 使总线隔离器保护范围内的任一点短路,检查总线隔离器的隔离保护功能;
7 使任一总线回路上不少于10 只的火灾探测器同时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检查控制器的负载功能;
8 检查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并在备电工作状态下重复第7 款检查;
9 检查控制器特有的其他功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仪表测量。
4.3.3 依次将其他回路与火灾报警控制器相连接,重复4.3.2 中2、6、7 项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仪表测量。
4.4 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调试
4.4.1 采用专用的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方法,逐个检查每只火灾探测器的报警功能,探测器应能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4.2 对于不可恢复的火灾探测器应采取模拟报警方法逐个检查其报警功能,探测器应能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当有备品时,可抽样检查其报警功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5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调试
4.5.1 在不可恢复的探测器上模拟火警和故障,探测器应能分别发出火灾报警和故障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5.2 可恢复的探测器可采用专用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办法使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并在终端盒上模拟故障,探测器应能分别发出火灾报警和故障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6 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调试
4.6.1 调整探测器的光路调节装置,使探测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6.2 用减光率为0.9dB 的减光片遮挡光路,探测器不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6.3 用产品生产企业设定减光率(1.0~10.0dB)的减光片遮挡光路,探测器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6.4 用减光率为11.5dB 的减光片遮挡光路,探测器应发出故障信号或火灾报警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5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调试
4.5.1 在不可恢复的探测器上模拟火警和故障,探测器应能分别发出火灾报警和故障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5.2 可恢复的探测器可采用专用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办法使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并在终端盒上模拟故障,探测器应能分别发出火灾报警和故障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6 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调试
4.6.1 调整探测器的光路调节装置,使探测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6.2 用减光率为0.9dB 的减光片遮挡光路,探测器不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6.3 用产品生产企业设定减光率(1.0~10.0dB)的减光片遮挡光路,探测器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6.4 用减光率为11.5dB 的减光片遮挡光路,探测器应发出故障信号或火灾报警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7 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调试
4.7.1 在采样管最末端(最不利处)采样孔加入试验烟,探测器或其控制装置应在120s内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7.2 根据产品说明书,改变探测器的采样管路气流,使探测器处于故障状态,探测器或其控制装置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8 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象型火灾探测器调试 
4.8.1 采用专用检测仪器和模拟火灾的方法在探测器监视区域内最不利处检查探测器的报警功能,探测器应能正确响应。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9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调试
4.9.1 对可恢复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施加适当的推力使报警按钮动作,报警按钮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9.2 对不可恢复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采用模拟动作的方法使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当有备用启动零件时,可抽样进行动作试验),报警按钮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0 消防联动控制器调试
4.10.1 将消防联动控制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任一回路的输入/输出模块及该回路模块控制的受控设备相连接,切断所有受控现场设备的控制连线,接通电源。
4.10.2 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 的有关规定检查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内各类用电设备的各项控制、接收反馈信号(可模拟现场设备启动信号)和显示功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0.3 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分别处于自动工作和手动工作状态,检查其状态显示,并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 的有关规定进行下列功能检查并记录,控制器应满足相应要求:
1 自检功能和操作级别。
2 消防联动控制器与各模块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时,消防联动控制器能在100s秒内发出故障信号。
3 消防联动控制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时,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4 检查消音、复位功能。
5 检查屏蔽功能。
6 使总线隔离器保护范围内的任一点短路,检查总线隔离器的隔离保护功能。
7 使至少50 个输入/输出模块同时处于动作状态(模块总数少于50 个时,使所有模块动作),检查
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最大负载功能。
8 检查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并在备电工作状态下重复第7 款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0.4 接通所有启动后可以恢复的受控现场设备。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0.5 使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工作状态处于自动状态,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 的有关规定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进行下列功能检查并记录:
1 按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使相应的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火灾报警信号情况、发出联动信号情况、模块动作情况、受控设备的动作情况、受控现场设备动作情况、接收反馈信号(对于启动后不能恢复的受控现场设备,可模拟现场设备启动反馈信号)及各种显示情况;
2 检查手动插入优先功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0.6 使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工作状态处于手动状态,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 的有关规定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依次手动启动相应的受控设备,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联动信号情况、模块动作情况、受控设备的动作情况、受控现场设备动作情况、接收反馈信号(对于启动后不能恢复的受控现场设备,可模拟现场设备启动反馈信号)及各种显示情况。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0.7 对于直接用火灾探测器作为触发器件的自动灭火控制系统除符合本节有关规定外,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规定进行功能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1 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调试
4.11.1 将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与火灾报警控制器相连接,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显示盘通用技术条件》GB 17429 的有关要求检查其下列功能并记录,控制器应满足标准要求:
1 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能否在3s内正确接收和显示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
2 消音、复位功能。
3 操作级别。
4 对于非火灾报警控制器供电的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应检查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和故障报警功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2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调试
4.12.1 切断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连线,将任一回路与控制器相连接后,接通电源。
4.12.2 控制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GB16808 的有关要求进行下列功能试验,并应满足标准要求。
1 自检功能和操作级别。
2 控制器与探测器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时,控制器应在100s 内发出故障信号。
3 在故障状态下,使任一非故障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控制器应在1min 内发出报警信号,并应记录报警时间;再使其他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检查控制器的再次报警功能。
4 消音和复位功能。
5 控制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时,控制器应在100s 内发出故障信号。
6 高限报警或低、高两段报警功能。
7 报警设定值的显示功能。
8 控制器最大负载功能,使至少4 只可燃气体探测器同时处于报警状态(探测器总数少于4 只时,使所有探测器均处于报警状态)。
9 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并在备电工作状态下重复本条第8 款的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仪表测量。
4.12.3 依次将其他回路与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相连接重复本规范第4.12.2 条的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仪表测量。
4.13 可燃气体探测器调试
4.13.1 依次逐个将可燃气体探测器按产品生产企业提供的调试方法使其正常动作,探测器应发出报警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3.2 对探测器施加达到响应浓度值的可燃气体标准样气,探测器应在30s内响应。撤去可燃气体,探测器应在60s内恢复到正常监视状态。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仪表测量。
4.13.3 对于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除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将发射器发出的光全部遮挡,探测器相应的控制装置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仪表测量。
4.14 消防电话调试
4.14.1 在消防控制室与所有消防电话、电话插孔之间互相呼叫与通话,总机应能显示每部分机或电话插孔的位置,呼叫铃声和通话语音应清晰。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4.2 消防控制室的外线电话与另外一部外线电话模拟报警电话通话,语音应清晰。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4.3 检查群呼、录音等功能,各项功能均应符合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5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调试
4.15.1 以手动方式在消防控制室对所有广播分区进行选区广播,对所有共用扬声器进行强行切换;应急广播应以最大功率输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5.2 对扩音机和备用扩音机进行全负荷试验,应急广播的语音应清晰。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5.3 对接入联动系统的消防应急广播设备系统,使其处于自动工作状态,然后按设计的逻辑关系,检查应急广播的工作情况,系统应按设计的逻辑广播。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5.4 使任意一个扬声器断路,其他扬声器的工作状态不应受影响。
检查数量:每一回路抽查一个。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6 系统备用电源调试
4.16.1 检查系统中各种控制装置使用的备用电源容量,电源容量应与设计容量相符。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6.2 使各备用电源放电终止,再充电48h后断开设备主电源,备用电源至少应保证设备工作8h,且应满足相应的标准及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7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调试
4.17.1 切断应急电源应急输出时直接启动设备的连线,接通应急电源的主电源。
4.17.2 按下述要求检查应急电源的控制功能和转换功能,并观察其输入电压、输出电压、输出电流、主电工作状态、应急工作状态、电池组及各单节电池电压的显示情况,做好记录,显示情况应与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相符,并满足要求。
1 手动启动应急电源输出,应急电源的主电和备用电源应不能同时输出,且应在5s 内完成应急转换;
2 手动停止应急电源的输出,应急电源应恢复到启动前的工作状态;
3 断开应急电源的主电源,应急电源应能发出声提示信号,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接通主电源,应急电源应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
4 给具有联动自动控制功能的应急电源输入联动启动信号,应急电源应在5s 内转入到应急工作状态,且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应不能同时输出;输入联动停止信号,应急电源应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
5 具有手动和自动控制功能的应急电源处于自动控制状态,然后手动插入操作,应急电源应有手动插入优先功能,且应有自动控制状态和手动控制状态指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7.3 断开应急电源的负载,按下述要求检查应急电源的保护功能,并做好记录。
使任一输出回路保护动作,其他回路输出电压应正常;
2 使配接三相交流负载输出的应急电源的三相负载回路中的任一相停止输出,应急电源应能自动停止该回路的其他两相输出,并应发出声、光故障信号;
3 使配接单相交流负载的交流三相输出应急电源输出的任一相停止输出,其他两相应能正常工作,并应发出声、光故障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7.4 将应急电源接上等效于满负载的模拟负载,使其处于应急工作状态,应急工作时间应大于设计应急工作时间的1.5 倍,且不小于产品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仪表测量。
4.17.5 使应急电源充电回路与电池之间、电池与电池之间连线断线,应急电源应在100s 内发出声、光故障信号,声故障信号应能手动消除。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8 消防控制中心图型显示装置调试
4.18.1 将消防控制中心图型显示装置与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相连,接通电源。
4.18.2 操作显示装置使其显示完整系统区域覆盖模拟图和各层平面图,图中应明确指示出报警区域、主要部位和各消防设备的名称和物理位置,显示界面应为中文界面。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8.3 使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分别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和联动控制信号,显示装置应在3s内接收,准确显示相应信号的物理位置,并能优先显示火灾报警信号相对应的界面。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8.4 使具有多个报警平面图的显示装置处于多报警平面显示状态,各报警平面应能自动和手动查询,并应有总数显示,且应能手动插入使其立即显示首火警相应的报警平面图。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8.5 使显示装置显示故障或联动平面,输入火灾报警信号,显示装置应能立即转入火灾报警平面的显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9 气体灭火控制器调试
4.19.1 切断气体灭火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连线,接通电源。
4.19.2 给气体灭火控制器输入设定的启动控制信号,控制器应有启动输出,并发出声、光启动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9.3 输入启动设备启动的模拟反馈信号,控制器应在10s 内接收并显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9.4 检查控制器的延时功能,延时时间应在0~30s 内可调。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9.5 使控制器处于自动控制状态,再手动插入操作,手动插入操作应优先。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9.6 按设计控制逻辑操作控制器,检查是否满足设计的逻辑功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9.7 检查控制器向消防联动控制器发送的启动、反馈信号是否正确。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20 防火卷帘控制器调试
4.20.1 防火卷帘控制器应与消防联动控制器、火灾探测器、卷门机连接并通电,防火卷帘控制器应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4.20.2 手动操作防火卷帘控制器的按钮,防火卷帘控制器应能向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防火卷帘启、闭和停止的反馈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20.3 用于疏散通道的防火卷帘控制器应具有两步关闭的功能,并应向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反馈信号。防火卷帘控制器接收到首次火灾报警信号后,应能控制防火卷帘自动关闭到中位处停止;接收到二次报警信号后,应能控制防火卷帘继续关闭至全闭状态。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仪表测量。
4.20.4 用于分隔防火分区的防火卷帘控制器在接收到防火分区内任一火灾报警信号后,应能控制防火卷帘到全关闭状态,并应向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反馈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21 其他受控部件调试
4.21.1 对系统内其他受控部件的调试应按相应的产品标准进行,在无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时,宜按产品生产企业提供的调试方法分别进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系统性能调试
4.22.1 将所有经调试合格的各项设备、系统按设计连接组成完整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检查系统的各项功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2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连续运行120h 无故障后,按本规范附录C 规定填写调试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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