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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0101_方木和原木结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方木和原木结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填写范例

方木和原木结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填写说明

【规范名称及编号】《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12)

【条文摘录】

4 方木与原木结构

4.1 一般规定

4.1.1  小章适用于由方木、原木及板材制作和安装的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4.1.2  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控制应以一幢方木、原木结构房屋为一个检验批;构件制作安装质量控制应以整幢房屋的一楼层或变形缝间的一楼层为一个检验批。

4.2 主控项目

4.2.1  方木、原木结构的形式、结构布置和构件尺寸,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实物与施工设计图对照、丈量。

4.2.2  结构用木材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实物与设计文件对照,检查质量合格证书、标识。

4.2.3  进场木材均应作弦向静曲强度见证检验,其强度最低值应符合表4.2.3的要求。

 

    检查数量:每一检验批每一树种的木材随机抽取3株(根)。

    检验方法:本规范附录A。

4.2.4  方木、原木及板材的目测材质等级不应低于表4.2.4的规定,不得采用普通商品材的等级标准替代。方木、原木及板材的目测材质等级应按本规范附录B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本规范附录B。

 

4.2.5  各类构件制作时及构件进场时木材的平均含水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木或方木不应大于25%。

    2  板材及规格材不应大于20%。

    3  受拉构件的连接板不应大于18%。

    4  处于通风条件不畅环境下的木构件的木材,不应大于20%。

    检查数量:每一检验批每一树种每一规格木材随机抽取5根。

    检验方法:本规范附录C。

4.2.6  承重钢构件和连接所用钢材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化学成分的合格证书。进场钢材应见证检验其抗拉屈服强度、极限强度和延伸率,其值应满足设计文件规定的相应等级钢材的材质标准指标,且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 700有关Q23s及以上等级钢材的规定。-30℃以下使用的钢材不宜低于Q235D或相应屈服强度钢材D等级的冲击韧性规定。钢木屋架下弦所用圆钢,除应作抗拉屈服强度、极限强度和延伸率性能检验外,尚应作冷弯检验,并应满足设计文件规定的圆钢材质标准。

    检查数量:每检验批每一钢种随机抽取两件。

    检验方法:取样方法、试样制备及拉伸试验方法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材力学及工艺性能试验取样规定》GB 2975、《金属拉伸试验试样》GB 6397和《金属材料室温拉伸试验方法》GB/T 228的有关规定。

4.2.7  焊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钢焊条》GB 5117和《低合金钢焊条》GB 5118的有关规定,型号应与所用钢材匹配,并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 。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法:实物与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对照检查。

4.2.8  螺栓、螺帽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六角头螺栓》 GB 5782和《六角头螺栓-C级》GB5780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实物与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对照检查。

4.2.9  圆钉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其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一般用途圆钢钉》 YB/T 5002的有关规定。设计文件规定钉子的抗弯屈服强度时,应作钉子抗弯强度见证检验。

    检查数量:每检验批每一规格圆钉随机抽取10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质量合格证书、检测报告。强度见证检验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4.2.10  圆钢拉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圆钢拉杆应平直,接头应采用双面绑条焊。绑条直径不应小于拉杆直径的75%,在接头一侧的长度不应小于拉杆直径的4倍。焊脚高度和焊缝长度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2  螺帽下垫板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且不应低于本规范第4.3.3 条第2款的要求。

    3  钢木屋架下弦圆钢拉杆、桁架主要受拉腹杆、蹬式节点拉杆及螺栓直径大于20mm时,均应采用双螺帽自锁。受拉螺

杆伸出螺帽的长度,不应小于螺杆直径的80%。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丈量、检查交接检验报告。

4.2.11  承重钢构件中,节点焊缝焊脚高度不得小于设计文件的规定,除设计文件另有规定外,焊缝质量不得低于三级,-30℃以下工作的受拉构件焊缝质量不得低于二级。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部受力焊缝。

    检验方法: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范》JGJ 81的有关规定检查,并检查交接检验报告。

4.2.12  钉连接、螺栓连接节点的连接件(钉、螺栓)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目测、丈量。

4.2.13  木桁架支座节点的齿连接,端部木材不应有腐朽、开裂和斜纹等缺陷,剪切面不应位于木材髓心侧;螺栓连接的受拉接头,连接区段木材及连接板均应采用Ia等材,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有关规定;其他螺栓连接接头也应避开木材腐朽、裂缝、斜纹和松节等缺陷部位。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目测。

4.2.14  在抗震设防区的抗震措施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当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上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屋架支座处应有直径不小于20mm的螺栓锚固在墙或混凝土圈梁上。当支承在木柱上时,柱与屋架间应有木夹板式的斜撑,斜撑上段应伸至屋架上弦节点处,并应用螺栓连接(图4.2.14)。柱与屋架下弦应有暗榫,并应用U形铁连接。桁架木腹杆与上弦杆连接处的扒钉应改用螺栓压紧承压面,与下弦连接处则应采用双面扒钉。

 

    2  屋面两侧应对称斜向放檩条,檐口瓦应与挂瓦条扎牢。

    3  檩条与屋架上弦应用螺栓连接,双脊檩应互相拉结。

    4  柱与基础:间应有预埋的角钢连接,并应用螺栓固定。

    5  木屋盖房屋,节点处檩条应固定在山墙及内横墙的卧梁理件上,支承长度不应小于120mm,并应有螺栓可靠锚固。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目测、丈量。

4.3  一般项目

4.3.1  各种原木、方木构件制作的允许偏差不应超出本规范表E.0.1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本规范表E.0.1。

4.3.2  齿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除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外,承压面应与压杆的轴线垂直,单齿连接压杆轴线应通过承压面中心;双齿连接,第一齿顶点应位于上、下弦杆上边缘的交点处,第二齿顶点应位于上弦杆轴线与下弦杆上边缘的交点处.第二齿承压面应比第一齿承压面至少深20mm。    

    2  承压面应平整,局部隙缝不应超过1mm,非承压面应留外口5mm的楔形缝隙。

    3  桁架支座处齿连接的保险螺栓应垂直于上弦杆轴线,木腹杆与上、下弦杆间应有扒钉扣紧。

    4  桁架端支座垫木的中心线,方木桁架应通过上、下弦杆净截面中心线的交点;原木桁架则应通过上、下弦杆毛截面中心线的交点。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目测、丈量,检查交接检验报告。

4.3.3  螺栓连接(含受拉接头)的螺栓数目、排列方式、间距、边距和端距,除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螺栓孔径不应大于螺栓杆直径1mm,也不应小于或等于螺栓杆直径。

    2  螺帽下应设钢垫板,其规格除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外,厚度不应小于螺杆直径的30%,方形垫板的边长不应小于螺杆直径的3.5倍,圆形垫板的直径不应小于螺杆直径的4倍,螺帽拧紧后螺栓外露长度不应小于螺杆直径的80%。螺纹段剩留在木构件内的长度不应大于螺杆直径的1.0倍。

    3  连接件与被连接件间的接触面应平整,拧紧螺帽后局部可允许有缝隙,但缝宽不应超过1mm。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目测、丈量。

4.3.4  钉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圆钉的排列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2  被连接件间的接触面应平整,钉紧后局部缝隙宽度不应超过1mm,钉帽应与被连接件外表面齐平。

    3  钉孔周围不应有木材被胀裂等现象。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目测、丈量。

4.3.5  木构件受压接头的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应采用承压面垂直于构件轴线的双盖板连接(平接头),两侧盖板厚度均不应小于对接构件宽度的50%,高度应与对接构件高度一致。承压面应锯平并彼此顶紧,局部缝隙不应超过1mm。螺栓直径、数量,排列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目测、丈量,检查交接检验报告。

4.3.6  木桁架、梁及柱的安装允许偏差不应超出本规范表E.0.3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本规范表E.0.2。

4.3.7  屋面木构架的安装允许偏差不应超出本规范表E.0.3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目测、丈量。

4.3.8  屋盖结构支撑系统的完整性应符合设计文件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文件、丈量实物,检查交接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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