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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1202_【钢桩基础】钢桩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钢桩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填写范例

钢桩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填写说明


【规范名称及编号】《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条文摘录】

摘录一:

5.1一般规定

5.1.1桩位的放样允许偏差如下:

群桩:20mm;

单排桩:10mm。

5.1.2桩基工程的桩位验收,除设计有规定外,应按下述要求进行:

1当桩顶设计标高与施工场地标高相同时,或桩基施工结束后,有可能对桩位进行检查时,桩基工程的验收应在施工结束后进行。

2当桩顶设计标高低于施工场地标高,送桩后无法对桩位进行检查时,对打入桩可在每根桩桩顶沉至场地标高时,进行中间验收,待全部桩施工结束,承台或底板开挖到设计标高后,再做最终验收。对灌注桩可对护筒位置做中间验收。

5.1.3打(压)入桩(预制混凝土方桩、先张法预应力管桩、钢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3的规定。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角正切值的15%(倾斜角系桩的纵向中心线与铅垂线间夹角)。 

5.1.5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根。
5.1.6?桩身质量应进行检验。对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检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30%,且不应少于20根;其他桩基工程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20%,且不应少于10根;对混凝土预制桩及地下水位以上且终孔后经过核验的灌注桩,检验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得少于10根。每个柱子承台下不得少于1根。

5.1.7对砂、石子、钢材、水泥等原材料的质量、检验项目、批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5.1.8除本规范第5.1.5、5.1.6条规定的主控项目外,其他主控项目应全部检查,对一般项目,除已明确规定外,其他可按20%抽查,但混凝土灌注桩应全部检查。

 

摘录二:

5.5钢桩

5.5.1施工前应检查进入现场的成品钢桩,成品桩的质量标准应符合本规范表5.5.4-1的规定。

5.5.2施工中应检查钢桩的垂直度、沉入过程、电焊连接质量、电焊后的停歇时间、桩顶锤击后的完整状况。电焊质量除常规检查外,应做10%的焊缝探伤检查。

5.5.3施工结束后应做承载力检验。

5.5.4钢桩施工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5.4-1及表5.5.4-2的规定。 

 

5.5.4-2  钢桩施工质量检验标准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1

桩位偏差

见本标准表5.1.3

用钢尺量

2

承载力

按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按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1

电焊接桩焊缝:

(1)上下节端部错口

(外径≥700mm)

(外径<700mm)

(2)焊缝咬边深度

(3)焊缝加强层高度

(4)焊缝加强层宽度

(5)焊缝电焊质量外观

(6)焊缝探伤检验

 

 

mm

mm

mm

mm

mm

 

 

≤3

≤2

≤0.5

2

2

 

 

用钢尺量

用钢尺量

焊缝检查仪

焊缝检查仪

焊缝检查仪

无气孔,无焊瘤,无裂缝

直观

满足设计要求

按设计要求

2

电焊结束后停歇时间

min

>1.0

秒表测定

3

节点弯曲矢高

 

<1/1000L

用钢尺量,l为两节桩长

4

桩顶标高

mm

±50

水准仪

5

停锤标准

设计要求

用钢尺量或沉桩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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