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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表格(GB50300-2013)

09020301 空调与供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空调与供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格示例——

空调与供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格填写说明——

【规范名称及编号】《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

【条文摘录】

11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

11.1 一般规定

11.1.1 本章适用于空调与采暖系统中冷热源设备、辅助设备及其管道和室外管网系统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11.1.2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设备、辅助设备及其管道和管网系统节能工程的验收,可分别按冷源和热源系统及室外管网进行,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4.1 条的规定。

11.2 主控项目

11.2.1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设备及其辅助设备、阀门、仪表、绝热材料等产品进场时,应按照设计要求对其类型、规格和外观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应对下列产品的技术性能参数进行核查。验收与核查的结果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检查认可,应形成相应的验收、核查记录。各种产品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

1 锅炉的单台容量及其额定热效率;

2 热交换器的单台换热量;

3 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额定制冷量(制热量)、输入功率、性能系数(COP)及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

4 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的名义制冷量、输入功率及能效比(EER);

5 蒸汽和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名义制冷量、供热量、输入功率及性能系数;

6 集中采暖系统热水循环水泵的流量、扬程、电机功率及耗电输热比(EHR);

7 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的流量、扬程、电机功率及输送能效比(ER);

8 冷却塔的流量及电机功率;

9 自控阀门与仪表的技术性能参数。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技术资料和性能间擦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与实物核对。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1.2.2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的绝热管道、绝热材料进场时,应对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等技术性能参数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检验方法:现场随机抽样送检;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材质的绝热材料复验次数不得少于2 次。

11.2.3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设备和辅助设备及其管网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系统的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各种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

3 空调冷(热)水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变流量或定流量运行;

4 供热系统应能根据热负荷及室外温度变化实现设计要求的集中质调节、量调节或质—量调节相结合的运行。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11.2.4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及其管道和室外管网系统,应随施工进度对与节能有关的隐蔽部位或内容进行验收, 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11.2.5 冷热源侧的电动两通调节阀、水力平衡阀及冷(热)量计量装置等自控阀门与仪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方向应正确,位置应便于操作和观察。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11.2.6 锅炉、热交换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蒸汽或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等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安装位置及管道连接应正确。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11.2.7 冷却塔、水泵等辅助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冷却塔设置位置应通风良好,并应远离厨房排风等高温气体;

3 管道连接应正确。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1.2.8 空调冷热源水系统管道及配件绝热层和防潮层的施工要求,可按本规范第10.2.11 条的规定执行。

11.2.9 当输送介质温度低于周围空气露点温度的管道,采用非闭孔绝热材料作绝热层时,其防潮层和保护层应完整,且封闭良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11.2.10 冷热源机房、换热站内部空调冷热水管道与支、吊架之间绝热衬垫的施工可按照本规范第10.2.12 条执行。

11.2.11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及其管道和管网系统安装完毕后,系统试运转及调试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必须进行单机试运转和调试;

2 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必须同建筑室内空调或采暖系统进行联合试运转及调试。

3 联合试运转和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允许偏差或规定值应符合表11.2.11 的有关规定。当联合试运转及调试不在制冷期或采暖期时,应先对表11.2.11 中序号2、3、5、6 四个项目进行检测,并在第一个制冷期或采暖期内,带冷(热)源补做序号1、4 两个项目的检测。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试运转和调试记录。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11.3 一般项目

11.3.1 空调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设备及其辅助设备、配件的绝热,不得影响其操作功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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