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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表格(GB50300-2013)

【木、竹面层铺设】03120404 软木类地板面层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建筑装饰装修 (GB50210-2018)软木类地板面层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格范例——


建筑装饰装修 (GB50210-2018)软木类地板面层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填写说明及范例


建筑装饰装修 (GB50210-2018)软木类地板面层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格填写说明——

【规范名称及编号】《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2010)
【条文摘录】
摘录一:
3.0.21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层(各构造层)和各类面层的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应按每一层次或每层施工段(或变形缝)划分检验批,高层建筑的标准层可按每三层(不足三层按三层计)划分检验批;
2 每检验批应以各子分部工程的基层(各构造层)和各类面层所划分的分项工程按自然间(或标准间)检验,抽查数量应随机检验不应少于3间;不足3间,应全数检查;其中走廊(过道)应以10延长米为1间,工业厂房(按单跨计)、礼堂、门厅应以两个轴线为1间计算;
3 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子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每检验批抽查数量应按其房间总数随机检验不应少于4间,不足4间,应全数检查。
3.0.22 建筑地面工程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检验的主控项目,应达到本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认定为合格;一般项目80%以上的检查点(处)符合本规范规定的质量要求,其他检查点(处)不得有明显影响使用,且最大偏差值不超过允许偏差值的50%为合格。凡达不到质量标准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处理。

摘录二:
7.1.8 木、竹面层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1.8的规定。
表7.1.8 木、竹面层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摘录三:
7.5 软木类地板面层
7.5.1 软木类地板面层应采用软木地板或软木复合地板的条材或块材,在水泥类基层或垫层地板上铺设;软木地板面层应采用粘贴方式铺设,软木复合地板面层应采用空铺方式铺设。
7.5.2 软木类地板面层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7.5.3 软木类地板面层的垫层地板在铺设时,与柱、墙之间应留不大于20mm的空隙,表面应刨平。
7.5.4 软木类地板面层铺设时,相邻板材接头位置应错开不小于1/3板长且不小于200mm的距离;面层与柱、墙之间应留出8mm~12mm的空隙;软木复合地板面层铺设时,应在面层与柱、墙之间的空隙内加设金属弹簧卡或木楔子,其间距宜为200mm~300mm。
Ⅰ 主控项目
7.5.5 软木类地板面层采用的地板、胶粘剂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7.5.6 软木类地板面层采用的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有以下有害物质限量合格的检测报告:
1 地板中的游离甲醛(释放量或含量);
2 溶剂型胶粘剂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苯、甲苯+二甲苯;
3 水性胶粘剂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和游离甲醛。
检验方法:检查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7.5.7 木搁栅、垫木和垫层地板等应做防腐、防蛀处理;其安装应牢固、平直,表面应洁净。
检验方法:观察、行走、钢尺测量等检查和检查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5.8 软木类地板面层铺设应牢固;粘贴应无空鼓、松动。
检验方法:观察、行走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Ⅱ 一般项目
7.5.9 软木类地板面层的拼图、颜色等应符合设计要求,板面应无翘曲。
检查方法:观察,2m靠尺和契形塞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5.10 软木类地板面层缝隙应均匀,接头位置应错开,表面应洁净。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5.11 踢脚线应表面光滑,接缝严密,高度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5.12 软木类地板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7.1.8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7.1.8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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