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建筑节能工程材料、构件和设备进场验收有什么要求?

A:材料和设备的进场验收是把好材料合格关的重要环节,进场验收通常可分为三个步骤:
    1 首先是对其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等“可视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核准。进场验收应形成相应的质量记录。材料和设备的可视质量,指那些可以通过目视和简单的尺量、称重、敲击等方法进行检查的质量。
    2 其次是对质量证明文件的核查。由于进场验收时对“可视质量”的检查只能检查材料和设备的外观质量,其内在质量难以判定,需由各种质量证明文件加以证明,故进场验收必须对材料和设备附带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核查。这些质量证明文件通常也称技术资料,主要包括质量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型式检验报告等;进口材料和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出入境商品检验。这些质量证明文件应纳入工程技术档案。
    3 对于建筑节能效果影响较大的材料和设备应实施抽样复验,以验证其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由于抽样复验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和费用,故复验数量、频率和参数应控制到最少,主要针对那些直接影响节能效果的材料、设备的部分参数。当复验的结果出现不合格时,则该材料、构件和设备不得使用。
    本标准各章均提出了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项目。为方便查找和使用,本标准将各章提出的材料、设备的复验项目汇总在附录A中,但是执行中仍应对照和满足各章的具体要求。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字[2000]211号)的规定,重要的试验项目应实行见证取样和检验,以提高试验的真实性和公正性,本标准规定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4 经建筑节能产品认证或具有节能标识的材料、构件和设备,进场验收和复验时,其检验批的容量可以扩大一倍。在同一工程中,同一厂家、同类型、同规格的节能材料、构件和设备连续三次进场检验均一次检验合格时,其后的检验批的容量可以扩大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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